第一部分 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县、乡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收集上报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贯彻执行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
(四)负责贯彻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晋城市补充目录药品的建议。
(八)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疾病防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学校和计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和信息报告工作。
(九)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贯彻执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拟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的信息对接及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有关涉外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
(十七)负责市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市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二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提出目标要求和制定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完善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突出党的作风建设,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宣传教育,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权力监督制约,落实“两个责任”履职报告制度。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晋城市卫计委系统组成单位:共16个。
行政单位:市卫计委本级(含卫生局考试中心、地方病防治办公室、社区管理中心)
参公单位:晋城市爱国卫生动员会办公室、晋城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晋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晋城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晋城市计划生育协会
全额事业拔款单位: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晋城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晋城市传染病医院、晋城市妇幼保健院(含晋城市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计划生育药具站)、晋城市健康教育所、晋城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晋城市优生优育协会、
差额补助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医院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晋城市中心血站、晋城市卫生监督监测培训中心
第二部分 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九、三公经费公开表
第三部分 2015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晋城市卫生系统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情况说明:
晋城市卫生系统2015年度收支总决算65531.4万元,与2014年58375.8万元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155.6万元,增长12.26%。其中:
(一)总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264.7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984.78万元,政府性基金280万元)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比2014年决算数增加1700.48万元,增长19.8%。
2、上级补助收入11.39万元,为
3、事业收入52137.17万元,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3118.06万元,为各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上年结转和结余2081.16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二)总支出包括
本年支出64632.03万元,按支出性质分,包括:
基本支出51993.37万元,项目支出12638.66万元。
结余分配1424.67万元,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
年末结转和结余1616.98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年末结转和结余1616.9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结余276.03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1340.95万元。
二、晋城市卫生系统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批复表情况说明
(一)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124.07万元,
(二)2015年财政拨款收入10264.78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9984.78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280万元;
(三)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10008.26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9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9395.5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60.44万元,教育支出7.5万元,一般公共服务支出6.8万元,城乡社区支出280万元。
按支出性质分类,包括:
基本支出4129万元(人员经费3643.5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485.47万元),项目支出5599.25万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280万元。
(四)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1380.5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276.03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1104.56万元。
三、晋城市卫生系统2015年三公经费表情况说明
晋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2015年度三公经费共计103.56万元,比去年减少39.59万元,主要原因为2015年我委进行了行政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将一批公务用车上缴并销户。
晋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6.7万元,共接待批次30次,接待人数366人。
公务用车费96.86万元,市卫计委原有车辆69辆,现公务用车保有量5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5,其他用车24辆。
2015年年度未发生因公出国(镜)费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
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为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结余分配: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款)
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的支出。
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项)
指其他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二)医疗卫生支出(款)
指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卫生行政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卫生机关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民政局本级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一)公共卫生(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项):
反映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出。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款)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项):反映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支出。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六、“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晋城市卫计委
201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