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组织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的依法监管,促进我市社会组织法治化、规范化建设。近日,市民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业务主管单位对所属社会组织依法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明确监管职责、加强监管工作、落实党建责任、建立健全联络员制度四个方面对市管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提出了明确要求。
《通知》要求,市管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所属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完善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查,确保所属社会组织依法、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强调,实行双重负责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所主管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切实负起管理责任。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业务主管单位要督促推动其同步建立党组织,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脱钩不脱管”,原业务主管单位不能因为脱钩而撒手不管,要做好准备后再交接。
《通知》要求,市管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近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重点对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换届选举、财务和人事管理、会费收缴、年度检查、党建工作、重大事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此外,《通知》还明确建立起了业务主管单位联络员制度,具体负责本行业本系统所属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联系等工作,形成联动管理长效机制。(供稿:晋城市民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