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晋城市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有关民政事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全市民政工作。
(二)依法对全市性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依法指导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方针、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监督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报批工作;指导全市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完成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培训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以及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拟定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九)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县(市、区)、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报批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县(市、区)、乡(镇)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一)拟定落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协调落实相关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监督落实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港、澳、台居民婚姻登记,承办涉港、澳、台、华侨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全市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及机构设置情况
内设机构9个,分别为办公室(社会工作科)、民间组织登记管理科(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优抚安置科、社会科、区划地名科、计划财务科、行政审批科、纪检监察室。
晋城市民政局预算单位10个:包括
1.行政单位1个:即民政局本级。局本级包括三个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分别为:晋城市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局、晋城市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晋城市村务公开协调领导组办公室。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3.直属预算事业单位8个,包括
市荣军康复医院、市烈士陵园、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殡仪馆、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服务管理中心、市殡葬管理所、市社会捐助事务管理中心。
第二部分
晋城市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表
2017年民政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2017年民政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市本级支出)
2017年民政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补助县区支出)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总表——收入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总表——支出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支出表——人员经费明细表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支出表——日常公用经费明细表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支出表——市本级实施项目支出明细表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支出表——补助县级项目支出明细表
2017年民政部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表(表五)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表
2017年民政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表——财政拨款
2017年民政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017年民政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2017年民政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2017年民政部门政府性基金收入表
2017年民政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2017年民政部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情况表
2017年民政部门预算项目支出进度计划表
第三部分
民政部门2017年预算情况说明
一、民政部门2017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民政部门2017年收支总预算13492.43万元,其中:市本级收支总预算4876.36万元,补助县级收支总预算8616.07万元。收入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入资金、收回单位结余资金;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转移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医疗卫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其他支出。
二、民政部门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13492.4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10676.34万元,占79%;政府性基金收入1634万元,占12%;经营性收入资金642.09万元,占5%;收回单位结余资金540万元,占4%。
三、民政部门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13492.43万元,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1723.86万元,全部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11768.57万元,包括市本级实施项目支出和补助县级项目支出。
(一)部门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共计1723.86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1367.55万元,占79%,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奖励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取暖补贴;
2、日常公用经费356.31万元,占21%,主要包括:办公费
、取暖费、会议费、福利费、工会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其他费用。
(二)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共计11768.57万元,包括市本级实施项目支出和补助县级项目支出。
市本级实施项目3152.5万元,按功能科目分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532.5万元。全部为当年安排资金(公共财政预算资金1369万元,政府性基金605万元,经营性收入资金638.5万元,收回单位结余资金540万元)。
民政管理事务(款)327万元。
(1)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62万元
。主要用于民政局机关专项业务费。
(2)拥军优属(项)25万元。主要用于民政局机关“春节”、拥军慰问部队和优抚对象等。
(3)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10万元。主要用于弥补已招标第二次地名普查采购经费。
(4)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230万元。主要用于慈善总会重大疾病和慈善救助项目经费200万元;民政公益服务热线运营10万元,救灾储备中心项目(储备物资采购资金)和管理经费12万元,民政局机关“访贫问寒”专项业务费8万元;。
2、抚恤(款)1229万元。
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1229万元,主要用于荣康医院和烈士陵园两个单位的专项业务费和项目经费。包括:荣康医院医疗设备购置340万元、院民管理服务经费410万元、荣军费用205万元、荣康医院迁建费用200万元。荣康专项业务费22万元等;烈士陵园专项业务费及购置52万元。
退役安置(款)17万元。
(1)
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17万元。用于军休所机构专项业务费。
4、社会福利(款)945.5万元。
(1)儿童福利(项)205万元。用于市福利院项目经费。包括: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院民生活费。
(2)殡葬(项)90万元。用于市殡葬管理所和市殡仪馆项目经费。包括:两个单位的专项业务费和惠民殡葬补贴经费。
(3)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650.5万元。用于低保中心和社会福利院的专项业务费。
5、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14万元。主要用于是救助管理站专项业务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类)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15万元,是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收治管护经费。
其他支出
(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605万元.主要是用于养老服务扶持15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伤残困难民警和贫困大学生项目110万元、福利院旧区改造45万元、福利院老年公寓扩建工程300万元。
补助县级项目支出8616.07万元,按功能科目分为:
社会保障和就业
(类)支出6598.07万元。全部为当年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
1. 民政管理事务(款)171.25万元
(1)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71.25
万元。用于边界管控支出。
(2)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100万元。用于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2、抚恤款(款)其他优抚支出(项)388.9万元,其中用于重点优抚对象生活补助市级配套资金353.9万元,用于老党员生活补贴35万元。
3、退役安置(款)518.4万元
(1)退役士兵安置(项)447.1万元,用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市级配套资金。
(2)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71.3万元,用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支出。
4、社会福利(款)儿童福利(项)35万元,用于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5、
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322.34万元。用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6、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60万元。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支出。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879.18万元。用于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8、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4223万元。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支出。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989万元,全部为公共预算资金。
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30万元,用于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收治管护经费30万元。
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301万元,用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市级配套资金。
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658万元,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其他支出
(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1029万元,全部为政府性资金。用于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贴息369万元、用于养老服务扶持350万元、敬老院消防设施改造310万元。
四、民政部门2017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7年非税收入154万元,其中,国内捐赠收入64万元,占42%,殡葬收费90万元,占58%,全部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民政部门2017年政府采购表预算情况说明
2017 年民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计
890.8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159.34万元,占18%,政府性基金45万元,占5%,经营性收入资金106.5万元,占12%,收回单位结余和上年结转资金580万元,占65%。
六、民政部门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民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总计
541.94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资金85.99万元,占16%,经营性收入资金75.95万元,占14%,收回单位结余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380万元,占70%。
七、民政部门2017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7年 “三公”
经费预算数为43.95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75万元,公务接待费3.2万元。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比
2016年决算数增加5.8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3.74万元、公务接待费2017年预算数比2016年决算数增加2.11万元。2017年及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均无预算。
八、民政部门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
2017年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2310.34万元,其中: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10676.34万元、政府性基金1634万元;2017年民政部门财政拨款支出按经济科目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131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002.2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118.43万元、转移性支出8616.07万元、基本建设支出30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42.62万元;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551.06万元、
医疗卫生支出1006.1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19.12万元、其他支出1634万元。
九、民政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2017年总计10676.3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20.27万元,项目支出8956.07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相比增加5.8%,具体情况如下:
社会保障和就业
(类)支出9551.0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98.99万元,项目支出7952.07万元。与2016年预算数相比增加3.72%,主要为人员增减变动引起。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类)1006.16,其中:基本支出2.16万元,项目支出1004万元,与2016年预算相比增加30.97%,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列入此类科目。
住房保障支出(类)119.12万元,全部为基本支出。与2016年相比增加16.61%,原因为人员增减变动引起。
十、民政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情况说明
2017年民政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总计1720.27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131万元,商品服务支出412.8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76.43万元。
十一、民政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表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收入无预算。
十二、民政部门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情况说明
2017年政府性基金总支出预算数为1634万元,全部为项目支出,与2016年相比减少48.03%,全部为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
十三、民政部门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表情况说明
民政部门2017年 “三公”
经费预算数为43.95万元,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75万元,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3.2万元。2016年预算数总计35.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1万元,公务接待费2.7万元。2016年执行数总计38.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7.01万元,公务接待费1.09万元。2017年及2016年因公出国(境)费无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为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为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为事业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七、上年结转和结余: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
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结余分配:为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二、年末结转和结余: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
(一)民政管理事务(款)
指民政管理事务支出。
1、行政运行(项):指民政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民政机关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拥军优属(项):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4、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项)
:指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 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5、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项):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的支出。
6、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项):指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政策宣传、优抚安置、救灾救助、社会福利事务、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
:指民政局本级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
2、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三)抚恤(款):用于各类优抚对象和优抚事业单位的支出。
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
指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
(四)退役安置(款):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及管理机构的支出。
1、退役士兵安置(项):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2、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3、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项):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4、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五)社会福利(款)
反映社会福利事务支出。
1、儿童福利(项)
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老年福利(项)
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3、殡葬(项)
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4、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项)
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
(六)残疾人事业(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项):
反映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支出。
(七)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项):反应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八)最低生活保障(款)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项):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九)临时救助(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项):反映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以及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
(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款)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项):反映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十一)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款)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十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
反映政府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支出
(一)公共卫生(款)其他公共卫生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公共卫生方面的支出。
(二)医疗救助(款)城乡医疗救助(项):反映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三)优抚对象医疗(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反映按规定补助的优抚对象医疗经费。
十五、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六、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用于社会福利的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十七、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十八、“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九、行政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特定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方面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办公、水电等方面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维修租赁、执法部门办案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