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
根据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现将2016年市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金分配
2016年市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共2420万元,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一)实行因素法(标准法)安排资金1120万元,分别为:林业大镇管护资金150万元,森林消防以水灭火专业队伍补助经费100万元,市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500万元,农林交错区可燃物清理补助资金370万元。该专项转移支付市级已下达资金,由县级按要求安排使用。
(二)实行市级备案审核制安排资金1300万元,分别为:中幼林抚育项目补助资金300万元,国有林综合建设试验示范项目补助资金200万元,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资金200万元,大苗定植补助资金100万元,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综合管理及生态经济林扶贫项目补助资金500万元。
二、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县(市、区)项目实施办法,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实施,通过申报制等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内容、地点及资金使用计划,形成详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林业局备案审核。
(二)各县(市、区)要将实施办法、拟扶持补助的项目(包括项目主体、实施地点、实施内容等)、资金分配情况等情况在县林业局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开。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程序进行项目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于11月底前完成各项目的验收、资金拨付和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市林业局对口业务科(站)。
三、监督管理及评价
市林业局将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并于12月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预算执行评价(绩效评价)。已分配下达县级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县级林业、财政部门要尽快落实项目实施主体,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支付速度,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因项目主体不落实或因故无法实施而无法完成支出的项目资金,市级将酌情收回或调减。预算执行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
市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凡适用于报账制管理的要尽可能实行报账制管理,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项目资金要积极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到供应商、承建单位,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综合管理示范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扶持作用。
附件:1、2016年市级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汇总表
2、2016年市级中幼林抚育项目实施办法
3、2016年市级国有林区综合建设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
4、2016年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实施办法
5、2016年市级重点育苗项目实施办法
6、2016年市级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综合管理和生态经济林扶贫项目实施办法
晋城市林业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