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建设单位:
为塑造良好的城市景观、提升城市品质,促进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切实彰显我市“国际花园城市”特色。针对近期以来一些建设单位违反规划许可要求,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筑立面效果,不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化、亮化工程的情况,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筑立面效果、亮化工程、绿化工程的规划管理。现将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我局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立面效果进行建设,不得擅自简化建筑细节设计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建筑外装饰材料的色彩、材质。
二、建设单位应依据“规划设计统一编制,建筑环境同步完成”的原则,严格按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许可要求实施配建绿化工程。
三、市区内所有临城市干道的新建建筑及成片开发的高层住宅,必须配套实施建筑亮化工程,与本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具体要求按我局于2010年下发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亮化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执行。 建设项目建筑立面效果、绿化工程、亮化工程均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重要内容,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时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实施上述内容的,我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 现状建筑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时,应将改造方案报市规划局审定,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否则按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