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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工作联系3个工作制度的通知
山西文件晋政办发〔2017〕150号
2017年11月27日 10:28:40    来源:山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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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工作联系的制度》《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与省政协工作联系的制度》《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与省人大工作联系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论述精神,主动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密切工作联系,推动依法行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明确省政府办公厅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与省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办理范围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并交由山西省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呈报省政府相关领导作出批示;按照领导批示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安排部署,同时纳入省政府“13710”督办系统督办;在规定期限内将建议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

    (二)服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山西代表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省政府办公厅要征集梳理事关山西发展全局、需国家支持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作为建议素材汇编成册;收集整理有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材料并汇编成册,供山西代表团参考。

    (三)服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由省长代表省政府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代省政府作《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下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可以为书面报告,以下简称《计划报告》),省财政厅厅长代省政府作《年度全省和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下年全省和省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可以为书面报告,以下简称《预算报告》)。

    2.协调安排省政府领导参加代表团会议,协调组织省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列席各代表团分组会议,听取省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及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3.《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预算报告》起草组在会前、会中认真听取并吸纳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做好报告修改完善工作。

    4.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对代表团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分解任务,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交责任单位办理,按有关规定答复省人大代表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5.从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参加大会议案建议组工作。

    (四)配合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工作。

    1.省政府法制办代省政府提出五年规划立法项目和下年度立法项目,经省政府审定后报省人大常委会。

    2.省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围绕立法项目开展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

    3.省政府相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相关法规草案,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4.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受省政府委托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法规草案起草说明。

    5.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服务省人大常委会重要会议并依法报告工作。

    省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1.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会议议题代省政府起草专题报告材料并作报告,安排相关人员参加分组会议听取审议意见。

    2.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省政府报告会议情况。

    3.执法检查汇报会议。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汇报工作情况,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省政府相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汇报材料,配合做好执法检查相关工作。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及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建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按时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六)配合全国人大及省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

    1.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汇报会(座谈会)并汇报工作。

    2.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工作,落实陪同人员。

    3.相关市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做好工作衔接。

    (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重点建议督办活动。

    1.重点建议年中督办部署会议。省政府办公厅在年中组织召开督办会议,省政府领办领导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部分人大代表参加会议。

    2.重点建议年终督办活动。每年9月至11月,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系统承办单位联合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及相关机构,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督办领导和省政府领办领导参加,采取座谈、汇报、调研等方式,听取承办单位重点建议办理情况汇报,总结办理工作成效,做好重点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和宣传报道工作。

    (八)常态化征集、承办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

    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负责常态化征集省人大代表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通过建议“绿色通道”反映的意见建议以及在视察、调研、座谈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汇总、分解任务,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交责任单位办理,按有关规定答复省人大代表并反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政府进一步加强与省政协工作联系的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7〕13号)及山西省委《关于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晋发〔2017〕52号)要求,支持省政协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作用,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促进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保障

    明确省政府办公厅一位领导同志负责与省政协的联系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办理全国政协提案。

    办理范围包括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并交由山西省政府办理的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呈报省政府相关领导作出批示;按照领导批示要求,以书面形式进行安排部署,同时纳入省政府“13710”督办系统督办;在规定期限内,将提案办理情况答复提案者并抄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二)服务驻晋全国政协委员。

    全国“两会”前夕,省政府办公厅要征集事关山西发展全局、需国家支持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作为提案素材,汇编成册提供给驻晋全国政协委员作为提案参考。

    (三)服务省政协全体会议。

    1.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参加政协各界别分组会议,听取省政协委员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2.《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在会前、会中认真听取并吸纳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做好报告修改完善工作。

    3.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分解任务,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交责任单位办理,按有关规定答复省政协委员并反馈省政协办公厅。

    4.从省政府办公厅及相关部门抽调工作人员参加大会提案组工作。

    (四)服务省政协重要会议并通报工作。

    1.省政协常委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省政府相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通报工作情况,省政府相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会议材料。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参加小组讨论,听取审议意见。

    2.省政协主席会议。根据省政协办公厅安排,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省政协工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向省政府报告会议情况。

    3.专题议政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听取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4.界别协商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听取各界别和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5.对口协商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会议,听取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省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与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情况通报和信息交流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分解任务,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交责任单位办理,按有关规定答复省政协委员并反馈省政协办公厅。

    (五)配合全国政协及省政协开展协商座谈、视察监督、走访调研等活动。

    1.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会并通报工作情况。

    2.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市政府、省直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座谈、视察、调研工作。

    3.相关市政府或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并做好工作衔接。

    (六)配合省政协开展重点提案督办活动。

    1.重点提案年中督办部署会议。省政府办公厅在年中组织召开督办会议,省政府领办领导或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办公厅联系省政协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会议,省政府、省政协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提案者参加会议。

    2.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议。省政府领办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参加,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听取省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

    3.重点提案督办活动。每年11月前,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系统承办单位联合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相关机构,邀请省政府领办领导、省政协督办领导参加,采取协商座谈、视察监督、走访调研等方式,听取承办单位重点提案办理情况汇报,总结办理工作成效,做好重点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宣传报道工作。

    (七)常态化征集、承办省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负责常态化征集省政协委员在省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在视察、调研、座谈和《政协社情民意》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梳理汇总、分解任务,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后转交责任单位办理,按有关规定答复省政协委员并反馈省政协办公厅。

    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坚持重大决策问政于民、问计于民,优质高效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省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推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效率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会议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协全体会议(以下简称省“两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在省“两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三)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日常来信来访提出的意见建议。

    二、工作流程

    (一)承接。省“两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建议组和省政协全体会议提案组将收到的建议、提案交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进行认真梳理、责任分解、登记备案。

    (二)交办。对省“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省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安排部署,集中统一交办;对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转交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以书面通知方式及时交办。

    (三)调整。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建议、提案进行核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出具体调整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办公厅,经协调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或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意见一致后调整并重新交办。

    (四)办理。承办单位应从交办会当天或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汇报工作。情况复杂确实不能按时答复的,经报告交办机构同意可延长3个月,并向代表、提案者说明情况。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办理同一建议、提案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办理并答复代表、提案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同一建议、提案的,应明确主、协办责任,协办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办理书面意见交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统一答复代表、提案者。

    (五)催办。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不定期以电话、邮件、微信等方式,对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各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听取承办工作情况汇报,经常性催办推动。

    (六)审核。承办单位应对办理的流程和结果进行认真审核、评估,由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做出是否可以答复代表、提案者的决定。对评估不过关的建议、提案应深化办理。

    (七)答复。承办单位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提案者,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办理结果。

    (八)视察。每年年中,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对省政府系统建议办理情况进行专题视察,省政府负责人出席汇报会议并讲话,省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陪同视察,省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建议办理情况并配合做好视察工作。

    (九)回访。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通过电话或面商方式向有关省人大代表或省政协委员询问承办单位答复情况,核实答复满意度。

    (十)考评。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对各承办单位办理结果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认真检查、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省目标责任考核办公室,作为对承办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一)总结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对省政府系统全年承办建议、提案情况进行总结,每年年末向省人大常委会议报告省政府系统建议办理情况,向省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省政府系统提案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及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每年第三季度末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分别抄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十二)归档。建议、提案办理原始资料、办结报告等资料要认真整理、造册,交由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三、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

    (一)筛选。每年一季度,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省政府办公厅,从省“两会”期间交由省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中筛选出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后,列为年度重点建议、重点提案,交由省政府领导领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督办,省政府系统相关单位具体办理。

    (二)交办。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提出拟办意见,呈相关省政府领导批示后,以书面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纳入省政府“13710”督办系统督办。

    (三)督办。

    1.每年年中,省政府领办领导或由其委托的副秘书长适时召开督办会议,深化办理工作。

    2.每年第四季度,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系统承办单位联合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相关机构,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督办领导、省政协督办领导、省政府领办领导、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加,采取协商座谈、视察检查、走访调研等方式,做好年终督办工作。

    (四)总结。承办单位要对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每年9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办理机构梳理汇总后,分别报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宣传。

    1.网站公开。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每年11月份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总体情况。

    2.媒体宣传。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充分利用省内有关媒体,做好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情况的宣传报道。

    (六)跟踪问效。开展重点建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回头看”,做好跟踪督办问效工作。

    四、工作考核

    (一)考核原则。以制度为准绳,以效果为目标,以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满意度为重要参照,坚持平(平时考核)评(年终验收)结合、全面考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二)考核目标。督促“五定三包”(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限、定质量,包落实、包回复、包满意)和办前、办中、办后“三联系”沟通制度等规定落实,提高承办单位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坚决落实“件件有着落”的要求,不断提升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三)考核内容。

    1.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严格落实办前分析及时准确、重点办理突出实效、座谈面商积极有效、回访跟踪督办问效、办后总结认真全面、宣传报道积极主动等工作要求。

    2.办理程序规范情况。做到接收积极、责任明确、按时答复、格式规范。

    3.落实效果情况。达到成效明显、采纳率高、落实率高的办理效果。

    4.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满意度情况。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满意率高的适当加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对办理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承办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敷衍塞责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因建议、提案不落实影响省政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引发负面影响或受到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强烈质疑的,严肃追究承办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编: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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