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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利申请
2018年01月18日 08:30:26    来源:bet-365备用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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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进一步推进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升我市综合创新能力,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联合制定了《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2.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管理办法


晋城市财政局        
晋城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月11日       

    附件1:

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提高我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促进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市级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申请方面的专项资金。市级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向我国或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申请代理费以及其它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我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

    (二)申报期前一年内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减缓的,或已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三)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明确;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必须是通过我省正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是技术含量高、有较好的市场开发前景,符合我市技术发展重点转型跨越发展和产业政策的优秀专利;

  (六)申请专利经费确有困难。

    第七条 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缓后实际缴纳的费用资助。没有申请减缓或申请减缓未批准的不予资助。

    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申请外国专利的,每件资助1至3万元。

    未经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按实际缴费的金额资助。

    经费特别困难的:可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直接向代理机构付费,申请企业或个人不再申请资助。

第三章 项目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每年的5月份为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申报期。

    第九条 申请资助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晋城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申请,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附复印件);个人申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薄(附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申请资助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附复印件);

    (三)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减缓审批通知书(附复印件),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的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须提交专利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附复印件)。若发票原件已入帐的,须提供发票复印件和单位开具的证明;

    (五)申请外国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交由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有关申请费用缴费发票(附复印件)和外国受理通知书(附复印件)。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须一同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则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对受理的申请资助项目进行审查,编制资助项目年度计划,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在市财政局批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预算一个月内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报送的专利申请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审核同意后,下达专利申请资助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拨款手续。被资助的单位凭批准资助通知,并提交单位收款发票后,以转帐方式拨付;被资助的个人凭批准资助通知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年底须将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从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 市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市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供专利有效证明(附复印件)、专利文献、该专利技术领域的近期检索查新报告和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附复印件)。经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5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请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对申报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初审后,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招标。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局长会议研究通过后,编制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于市财政局批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预算后一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项目经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列入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市知识产权办公室签定《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为立项、实施、完结及鉴定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完成项目。项目实施中因故确需变更实施内容的,经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并续签任务书;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申请,报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报送的《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预算,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市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将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知识产权办公室每年年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晋城市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完结申请表》,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有关报告,报送市知识产权办公室,由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从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编:常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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